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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知识住院须知(城填职工)2015-03-17 09:29:59 来源: 点击:次
一、住院程序: 1. 平诊病人:应持医保手册、IC卡(医保卡)、住院证到门诊大厅医保窗口办理医保审核手续,审核后,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交IC卡到住院处,然后到科室住院。
2. 急诊病人:住院后24小时内及时补办手续。
3. 第二次住院:(非同种疾病出院15日内再次入院的,视为二次入院)手续同平诊病人。
4. 连续住院:(参保职工在出院后15日内又因同一种疾病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视为连续住院)。应持上次出院证、结帐单、IC卡、入院证在24小时内到市医保中心变更IC卡(医保卡)后再按平诊病人办理相关手续。
5. 黑名单(欠费单位):病人持住院证、医保手册、IC卡到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开具介绍信后住院,出院后到医保中心报销。
6. 非医保范围: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吸毒、违法犯罪,交通肇事、工伤及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意外伤害等非医保病种就医。
二、 医保待遇:
1. 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80%。对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三级医院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2. 居民医保凡跨年度住院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住院费用(属住院中途结算)。居民医保正常诊疗付费每人每年度只承担一次起付线费用。
3、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4、对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平产报销额度为800元,剖腹产报销额度为1400元。
5、居民医保将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扩大到17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气管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失代偿期)、陈旧性心梗、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综合症、干燥综合症、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具体鉴定标准、鉴定程序、诊疗项目等暂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6、居民医保不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门诊统筹就医,每人每年度最高限额300元,不设起伏线。
7、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1.8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含多次),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8、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费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9、起付线以上合规自费医疗费用,参加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计算。
10、 出院结帐: 医生开具出院证,病人到住院部办理出院结帐手续,取走IC卡,到所住科室取走医保手册。
三、 注意事项:
1. 办理住院手续必须交IC卡(医保卡)。
2. 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住院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出院手续,否则自医生通知出院起,以后发生的费用自付。出院后应及时办理出院结帐。如无特殊原因在7日内未受理办理结帐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医保待遇.其后果自负。
3. 冒名顶替发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并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停止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4. 住院期间非特殊情况不住在医院,视为挂床,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5. 住院期间的每日医保清单由病人所住科室打印。病人或家属签字。
6. 住院过程若有疑问,请和医保科或市医保中心咨询。
医保科电话:0370—5185602(东城区) 0370—5528790(西城区)
医保科位置:住院部一楼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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